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条款(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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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 的规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注册文件, 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产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保险单载明产品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过程中, 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承保区域内, 因疏忽或者非故意地侵犯其他专利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由该专利权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侵犯专利权赔偿请求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产生的下列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 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二) 被请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或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的案件处理费用;

(三)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违法犯罪行为;

(二)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的专利实施行为;

(三)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 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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