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施细则(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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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市农牧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XX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按照《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XX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XX市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补贴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在接受投保人投保特定的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以及根据本市农业产业发展需要自行选择开办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和其他涉农类险种后,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事后给予补贴的资金。

本实施细则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机构等保险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投保人,是指农民、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据实支出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自主申报、科学审核、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模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运行。

第四条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补贴资金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第五条承保机构应当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本实施细则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按要求配合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完成项目绩效自评、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参加培训等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或者骗取补贴资金。

第六条承保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付补贴资金:

(一)不符合《实施方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

(二)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或者多头申请市财政性资金补贴的。

(三)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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