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条款(4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2-11-07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专利代理机构依法申请专利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就某项发明创造专利,通过专利申请代理机构依法初次申请专利权,因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对于被保险人首次专利申请实际发生的费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下被保险人可获得赔偿的专利申请费用损失包括:

(一)专利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

(二)专利申请代理机构代理费;

(三)保险合同中记载的,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其他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专利申请费用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委托的专利申请代理机构无专利代理行政许可资质、被撤销或吊销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的;

(三)被保险人委托的专利申请代理机构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被保险人未与专利代理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的;

(五)被保险人不能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驳回通知书;

(六)被保险人主动撤回其专利申请的;

(七)被保险人恶意重复专利申请的;

(八)被保险人非真实专利申请的;

(九)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账册、报表等资料损毁、灭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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