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条款(4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2-11-14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行为。具体包括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或者担任专利顾问、申请专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以及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专利有关的诉讼、其他专利事务。
专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专利代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经批准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从事下列专利代理业务时,因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二)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
(三)提出异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务;
(四)办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以及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为期内索赔式,仅负责由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保险事故。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重大过失、故意、恶意、违法或犯罪行为引起的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错过法定期限未向相应的行政机关提交各种申请和文件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属于执业过程中的重大过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