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条款(5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2-12-0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规定的主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含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合同约定的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及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追溯期内, 第三方未取得有效授权而首次实施保险单中列明的专利(以下简称“侵权行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就该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或向管理专利工作的政府部门请求处理,且取得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专利主管部门的书面处理结果,或经保险人事先同意与第三方达成调解书或和解协议的,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被保险人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经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许可或者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的实施行为;

(五)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提起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请求被立案或受理后发生的调查费用;

(二)购买涉嫌侵权的产品的费用;

(三)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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