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执行保险条款(4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2-11-30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合同规定的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及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追溯期内,第三方未取得授权而首次实施本保险单列明的专利,被保险人为获取证据在承保区域范围内进行调查,并在保险期间内,就其受到侵犯的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或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该请求被立案或受理的,对于被保险人的前述请求在立案或受理前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调查费、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下简称“调查费用”),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该事故在承保区域内首次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或行政处理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一) 投保人、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 二) 经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许可或者授权实施的行为;

( 三) 战争、 敌对行动、 军事行为、 武装冲突、 罢工、 骚乱、 暴动、 恐怖活动;

( 四)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规定的强制许可的实施行为或其他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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