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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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 )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 保险凭证、 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与贷款人(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签订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专利权人(即《 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凡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投保人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合同为主合同,法律效力独立于《借款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超过约定等待期的,投保人仍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则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投保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借款本金。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借款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且投保人依法无须承担还款义务的;
(二)《借款合同》及其附件条款发生变更, 导致借款风险显著增加,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的;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若有的话)就偿还《借款合同》的借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第七条 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