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财政薯类种植保险条款(6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2-11-03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是从事薯类种植生产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与被保险人保持一致。

保险标的

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薯类作物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薯类”),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薯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规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幼苗密度必须符合种植标准,且生长正常。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薯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雪)灾、旱灾;

(二)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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