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商业性林木火灾保险条款(4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2-10-26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公益林,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林木”)。
第三条 下列树木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花卉、苗木;
(二)橡胶树。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导致保险林木死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恐怖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林木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与免赔设定
第八条 保险林木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挖树根、清池、移栽、树苗、施肥到树木生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或保险林木的市场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