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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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是附加保险合同, 需附加于《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 (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 。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与主险合同内容冲突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单载明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 并经保险人或其委托的技术风险检查机构检查通过的, 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因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 残、 亡或财产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 澳、 台地区法律)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 , 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及免赔额(率)

第四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 残、 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 率)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六条 保险人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1.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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