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2020版)附加律师费用保险条款(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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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 2020 版)》( 以下简称为“ 主险”) 后, 方可投保《 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 2020 版)附加律师费用保险》( 以下简称为“ 本附加险”)。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为准; 本附加险未尽之处, 以主险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因主险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律师费用, 保险人按照主险和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非主险保险事故产生的律师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五条 主险责任免除事项未纳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