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机动车产品、零部件供应商产品召回责任保险保险条款A(7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2-10-20

本机动车产品/零部件供应商产品召回责任保险保险条款(简称“保险条款”)约定如下:

1. 总则

1.1 投保人只有在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申请投保、且保险人同意为投保人承保公众及产品责任保险后,方可投保本机动车产品/零部件供应商产品召回责任保险(简称“保险”)。

1.2 本保险条款与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条款为准。本保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保险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为准。

1.3 除非另行约定,否则本保险条款的保险期间应与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如果保险合同到期、终止或被解除,本保险条款将自动到期或终止。

1.4 本保险条款应当与保险合同一同阅读。本保险条款中加粗但是未被定义的词语或表达均具有其在保险合同中被给予的相同含义。

2. 投保协议

2.1 如果为避免任何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第3条中所定义的产品召回,且被保险人应对此承担责任,则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条款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基于以下事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 已被证实的或者根据客观事实(尤其是基于随机抽样而产生的结果)而怀疑的产品缺陷;或者

- 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行动(以上事件简称“产品召回原因”)。

2.2 就本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而言, 产品是指被保险人制造、提供或销售的、 现行明细表被保险人业务项列明的机动车零部件、附件或系统,或含有现行明细表被保险人业务项列明的产品的第三方的机动车零部件、附件或系统。

机动车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相关国家标准,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被牵引的无轨道路车辆。

2.3 本保险不适用于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相关的索赔,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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