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指引(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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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我市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工作,通过绿色金融服务的供给,推动城乡建设绿色转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以及《关于推进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满足本通知关于绿色建筑金融服务要求的新建民用绿色建筑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指引所称绿色建筑金融服务,包括绿色建筑贷款、绿色建筑性能保险。银行机构根据绿色建筑等级对绿色建筑贷款给予阶梯式、差异化利率优惠,向绿色建筑等低碳发展方式倾斜配置信贷资源。保险机构提供“保险+服务”的绿色建筑性能保险,在建筑工程中,通过组织TIS机构,做好全流程风控服务,保障各方权益;事后,针对绿色建筑工程项目评价结果出现的偏差情况,通过绿色化改造和贷币化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给予善后解决。

第四条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绿色建筑推进综合协调工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绿色金融政策联动工作。

第二章  绿色金融服务

第五条  “绿色建筑贷款”是指银行机构面向宁波市范围,发放给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和个人用于支持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运维等全生命周期的贷款。绿色建筑贷款应体现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有助于降低碳排放、实现碳中和。

基于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评价一般滞后于项目建设,为鼓励银行机构助力区域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建设工程项目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各银行机构提供的贷款即可认定为绿色信贷:

(一)已委托节能评估机构完成绿色建筑预评价专项报告,且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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