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保险条款(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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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 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 发生主保险合同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 且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 并因该事故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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