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仓储财产申报保险条款(平均值在库款)(2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2-08-08

兹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投保人已支付的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仓储财产保险费为预付保险费, 投保人应根据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 每月或每季度进行仓储财产申报, 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进行保费调整。

一、 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月或每季度的通知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每月或每季度通知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报该通知日前一个月或前一个季度的每个月的平均库存价值(平均库存价值为该月库存价值最高值与库存价值最低值的平均值)。

若有两处及以上仓储保险地址的, 则应申报每处仓储保险地址该月库存价值的合计金额, 且不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设定上限;但若在每处仓库保险地址单独设定保险金额的情况下,则指每处仓储保险地址的各自平均库存价值, 且该库存价值不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处仓库的保险金额设定上限。

二、 保险人承保保险期间内所增加的库存, 但以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约定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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