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旅行意外及紧急救援保险条款(A款)(14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2-08-02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批注、被保险人清单、合法有效的声明、其他书面协议等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工会、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本合同之商业目的, 不含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境内” ,下同)有固定住址的出生满一周岁至七十周岁(含七十周岁) 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但,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本保险合同不承担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责任。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 不受此限制。

第三条 受益人

(一)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确定其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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