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建筑工程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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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建筑工程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简称“附加建工意外医疗”。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本公司”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附加建筑工程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合同”。

1. 双方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范围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 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2.2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

本附加险合同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免赔额适用于每次意外伤害(见7.1)事故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

2.3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者在施工现场或在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见 7.2)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见 7.3),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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