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出租人责任保险条款(4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2-07-29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兹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 由于在保险单载明地点的房屋内或其专属的阳台、庭院内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承租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四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承租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二) 承租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 地震、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四) 在被保险房屋内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事故;

(五) 承租人饲养的宠物对其造成的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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