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非法集资典型案例集(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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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南怀化张某某、舒某某集资诈骗案
1.案情简介:
2003年4月,某寿险公司的某支公司营销服务部成立,舒某某担任负责人。2004年初,因营销服务部出现亏损,为完成支公司下达的保险任务,获取佣金和奖金,舒某某即与张某某共谋,向老百姓吸收资金,制作假保险单上交支公司,以期“名利双收”。2004年1月至2008年8月,二人以收取保险费为名,以回报高额利息且投保人可以随时取回保险费为诱饵,向几个乡镇村民集资,共骗取资金470余万元,涉及500多人。
所骗资金中通过制作假保险单上缴支公司140余万元,其余被二人用于个人开销。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二人为弥补资金不足,争取更多的资金来源,冒用马某某、陈某某等人的名义,与某寿险公司支公司签订借款协议,骗取该公司资金20余万元。
2.作案手段:
1.以真实险种为幌子。二人利用担任保险公司营销员的身份,以经营保险为幌子进行集资诈骗活动。经营的保险产品属于真实险种,且二人向集资人提供某寿险公司的临时收款收据。
2.以高额利息和随要随取为诱饵。二人向外宣传年利息达3%~10%,远高于银行利息,且钱款可以随要随取。集资人初期均能及时足额收到利息,不少人因此又追加了集资款。
3.以偷梁换柱为手法。一是采用某寿险公司临时收款收据时,在客户联填写实际金额,而存根联、财务联则随意填写收款信息。二是在保险公司实行零现金缴保险费制度,取消临时收款收据收取保险费的做法后,通过自购收款收据,再加盖已作废的保险公司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