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地区扶贫资产保险附加预期收益损失保险条款(1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2-07-07

总 则

第一条 在投保《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地区) 扶贫资产保险》( 以下简称“主险”) 的基础上, 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 保单载明的经营性扶贫资产项目因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项目经营者未能按期、 足额向被保险人缴纳扶贫资产收益金, 对于被保险人因此产生的损失,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项目存在违法、 违规运营, 或经营者出现犯罪行为的,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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