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财政水产养殖高温气象指数保险(B款)条款(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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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产品基于湖北省武汉市政府文件开发, 其他市县产品以当地政府文件为准。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凡淡水鱼、 螃蟹、淡水虾养殖的所有者、 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淡水鱼、 螃蟹、 淡水虾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水产品”):
(一)养殖场(户) 承保水产品连片面积在 5 亩以上(含);
(二)经过县级(含) 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
(三) 水产品所在地域、 堤坝或围挡、 放养水产品苗规格、 养殖密度、 常年蓄水量、 排灌设施等,均符合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第四条 套养的其它水产品,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 在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承保区域内,气象观测站实测日最高气温高于 33℃(含)且持续 7 天以上(含) , 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气象数据, 按照就近原则, 以投保时约定的气象监测站数据为依据,气象监测站仪器发生故障等原因导致数据失真或缺测时, 采用投保时约定的备用气象监测站数据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