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办法(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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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长期医疗保险业务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的要求下规范经营,促进该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 2019 年第 3号)、《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 2020〕 27 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就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内部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进行具体说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经营的所有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所称费率可调长期医疗保险产品,仅限于以自然费率定价,且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医疗保险产品。
第二章 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
第四条 长期医疗保险产品以单个产品为单位进行费率调整。首次费率调整时间不早于产品正式上市销售之日起满 3 年,每次费率调整的时间间隔不短于 1 年。-2-
第五条 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公司可对相应长期医疗保险产品的费率进行适当的调整:
(一) 上一年度本产品赔付率≥85%;
(二) 上一年度本产品赔付率≥上一年度行业平均赔付率- 10%;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其中,赔付率=(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年度赔款金额+年末未决赔款准备金-年初未决赔款准备金) ÷(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年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此处责任准备金是指按照银保监会有关精算规定提取的责任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