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办法(1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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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大病保险业务”) 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银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大病保险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会计管理应遵循单独核算、系统流转、集中处理的总体原则。公司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按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完整、真实、准确地记录、报告大病保险业务经营情况。
(二) 资金管理应遵循收支分离、安全高效的总体原则。
(三) 统计信息管理应遵循落实责任、数据准确、及时报送的总体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主要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公司其他业务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要求应遵循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与承保相关的会计核算
第五条 公司业务系统保有大病险原始业务数据,记录大病保险业务行为对应的保单号、单证类型、险种代码、成本中心等数据,逐单实现业务系统记录与大病保险具体协议一一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