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险公司健康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办法(4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2-08-08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健康保险业务的核算和报告,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9年第3号)和《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保监发〔2006〕90号)(以下简称《分摊指引》)等有关法规及公司《费用分摊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健康保险业务,健康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公司及各级机构。

第二章 核算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遵循“准确、公平、客观”的基本原则,单独核算健康保险业务的经营损益。 

第五条 公司应确保准确核算健康保险的经营损益,根据业务的经济实质,采用科学、合理、公平的标准,准确认定各项收入和费用的归属对象。

第六条 公司对健康保险业务业务实行单独核算,单独反映健康保险经营情况。各级机构在核算健康保险损益时,不得随意调增调减保险业务的成本,不得随意调整与健康保险业务无关的分摊费用。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银保监会的有关要求,及时、充分地报告和披露健康保险的收入、支出、损益等财务信息。

第八条 公司在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的保险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作为当期的预付赔付款(不包括向第三方支付的理赔准备金等与赔案无直接关联的款项),待结案后结转赔款支出。向致害人追偿的款项,在确有证据表明能够收回且其金额可以可靠计量时,作为当期赔款的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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