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指数保险条款(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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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辖内各级民政、财政、应急等政府部门及其他承担应急响应、灾难救助、灾后恢复与重建等职能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机构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投保时,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下列一项或多项灾害事件,并在本合同中载明。在保险期间内,在本合同载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以下简称“被保险区域”)发生投保人选择投保的灾害事件,被保险区域的成灾指数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起赔标准且确有实际损失发生,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一)台风;
(二)强降雨;
(三)地震。
成灾指数的计算方式及起赔标准的设定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四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台风事件发生日不在保险期间内;
(二)震源深度大于100公里的地震;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灾害事件的成灾指数未达到保险单约定的起赔标准;
(二)投保人未选择投保该灾害事件;
(三)指数计算机构提供数据错误。
第六条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