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条款(江苏版)(2016版)(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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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茶叶均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茶叶):
(一)茶园连片集中,产地环境条件符合茶业行业标准;
(二)连片种植面积 30 亩(含)以上,且树龄 3 年以上。单户种植在 30 亩以下的散户,经行政村统一组织后也可以投保;
(三)茶农或茶叶企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气象数据,按照就近原则,以投保时约定的气象监测站数据为依据,气象监测站仪器发生故障等原因导致数据失真或缺测时,采用投保时约定的备用气象监测站数据。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当投保约定的气象站日最低气温低于 1℃(含)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当农业部门/气象部门调整本保险所采用的气象监测站时,保险人可以根据其要求做相应调整。
责任免除
第五条 本保险仅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低温指数进行赔偿,除此以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