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条款(商业性)(2015版)(4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2-06-0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 批单以及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猪粮比数据以中国政府网发布的数据为准(网址: http://www.gov.cn/)。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凡从事生猪养殖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生猪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 养殖生猪品种为经过国家审定或公布的地方、培育、引进品种以及配套系,适应当地自然生态环境条件;

(二)自繁自养存栏母猪 50 头以上,专业育肥猪存栏 300 头以上;

(三)饲养管理规范,保险标的识别清楚,生产管理档案记录齐全;

(四)养殖场地符合当地生猪生产规划布局,达到当地畜牧部门强制免疫要求。

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生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 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原因造成约定周期猪粮比平均值低于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的猪粮比(约定猪粮比) 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约定周期猪粮比平均值=约定周期内发布的猪粮比之和/约定周期猪粮比发布个数。

约定周期是指保险期间内计算是否发生保险事故所经过的时间长度,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和十二个月。 约定周期不滚转计算, 保险期间内有一个以上约定周期的, 后一个周期自前一个周期结束日次日开始起算。

立即下载 立即收藏

河南省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条款(商业性)(2015版)(4页).pdf

所需圈币:53

您的剩余圈币为:0

立即下载

付费方式

优惠价300

了解会员详情>
取消 确认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