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条款(4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2-06-02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生猪专业合作社以及规模生猪养殖户等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一)在当地从事生猪养殖时间1年以上;

(二)保险期间内持续养殖生猪;

(三)饲养生猪的品种在当地饲养2年以上(含)。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生猪销售价格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数据为准。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每月平均生猪出场价格低于约定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其中,每月平均生猪出场价格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当月每周生猪平均出场价格的简单平均计算。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生猪价格下降所造成的价格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第六条任何原因导致的保险生猪死亡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保险金额=约定生猪出场价格×约定单猪平均重量(公斤)×承保头数,其中:

1、约定生猪出场价格按生猪养殖成本价格与农户协商确定,具体金额以保单载明为准;

2、约定单猪平均重量以养殖企业上一年度出栏平均重量为基准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150公斤,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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