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附加生态环境损害保险条款(2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2-06-20
总则
第一条本条款为安信农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因被保险人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发生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及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主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第九条第三款以外的责任免除内容;
(二)因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其他事项
第五条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