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自有场地清污费用保险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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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条款为安信农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环境污染事故,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规定要求对生产经营场所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置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自有场地清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
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设自有场地清污费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次事故自有场地清污费用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四条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自有场地清污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自有场地清污费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