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林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责任保险管理办法(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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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XX林区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责任保险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XX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服务秉承“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承保方式
第三条 保险公司可借助基层涉农服务部门的力量,在政府部门支持下,建立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服务体系。原则上在乡镇一级具备自有或受委托的工作机构。原则上在乡镇一级配备具备一定专业素质的农业保险专(兼)职工作人员,在村一级引入协助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保险公司在承保工作中,原则上应坚持集体统一投保,整体推进,并做到“承保到户”。
第五条 农业保险投保单及分户标的投保清单应采用格式化单证,由承保公司负责设计。承保前应采集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相关要素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标的种类和数量。
第六条 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保险公司应认真核对承保的农户基本信息、保险标的数量、风险情况,确保承保标的信息真实准确。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分级承保工作质量抽查回访制度。通过电话或现场回访,采取随机方式对承保信息采集、标的查验及信息公示等环节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保险公司县级机构的抽查回访率在各乡镇应不低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