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26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2-05-26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包括但不限于:初等、中等、高等职业院校,职业教育中心,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社区教育类学校,成人教育类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有关教育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管理机构以及实习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险人的学生(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遭受除本保险条款第四条列明情形之外的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发生下列情形导致的伤残或死亡,经人民法院判决,或有关仲裁机构裁决,或实习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认定,或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对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实习工作时间和实习工作场所内,因实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事故伤害;

(二)实习工作时间前后在实习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实习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事故伤害;

(三)在实习工作时间和实习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实习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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