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安汽车保险动力电池安全责任险条款(5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2-05-30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所指的“动力电池产品”,是指经过设计、加工、制造,用于销售或提供服务,且已运离生产制造环境,并不再为生产者保管或控制的能够提供动力来源的可重复使用的电源(电池组)。具体投保的动力电池产品在保险单中载明,以下统称投保产品。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设计、制造、服务或销售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检验机构检测标准的动力电池产品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 被保险人制造销售的产品因存在原材料缺陷、工艺缺陷、制造缺陷,导致购买者、 使用者在操作、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 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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