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10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2-06-24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XX省行政区域内,凡依法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住养老人责任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在本保险合同列明承保区域内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住养老人人身损害,被保险人有过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公平原则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在本保险合同列明承保区域内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过程中,住养老人遭受人身损害,住养老人及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依照法院判决或XX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或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被保险人仍应对住养老人给予经济损失补偿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第三者责任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在本保险合同列明承保区域内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从业人员责任保障
在本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遭受人身损害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