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条款(15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2-05-05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家庭财产的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凡是为被保险人自有、使用、保管的,座落于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1.文体娱乐用品和家用电器(含空调外挂设备);
2.衣物和床上用品;
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四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
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二)经本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五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