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现金有价证券首饰盗抢保险条款(3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2-06-28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存放于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室内的现金、有价证券、首饰,遭受外来人员留有明显现场痕迹的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等盗窃、抢劫行为导致丢失、损毁,经公安部门确认且六十个日历日(含)以内未能破案的,或者虽然破案但未能追回保险标的或案件施害人无力赔偿的,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在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室外遭受的盗窃、抢劫行为;
(二)被保险人保管不慎引发的盗窃、抢劫行为。
第四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无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抢劫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未经公安部门确认系盗窃、抢劫行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