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财险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监护人责任保险条款(5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2-04-06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未成年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或与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员对被监护人的教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