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财险家庭财产保险附加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安全保险条款(8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2-04-01

总则

第一条本条款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且在被保险人向银行或支付机构完成挂失或冻结操作之前的损失追溯期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损失,且于被保险人报案后30日内未能追回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本附加险第三条所列的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信息发生遗失、被复制、被盗窃等情形后,个人账户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通过银行柜台、自动柜员机(ATM)、互联网或通信网络等进行盗刷、盗取或盗用;

(二)被保险人或其已投保附属卡的持有人在被犯罪分子胁迫的状态下,被迫将个人账户交给他人使用、被迫向第三方账户转账,或被迫将个人账户的账号及密码透露给他人。

其中,“损失追溯期”是指由被保险人向银行或支付机构完成挂失或冻结账户的操作之时起,向前追溯的时间段。损失追溯期的时长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的个人账户是指被保险人名下的下列账户:

(一)银行卡账户;

本款所称的银行卡包括以被保险人为持有人的借记卡、信用卡,以及与其关联的附属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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