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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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条款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在本保险合同所载明地址内,使用、安装或存放其所有或租借的财产时,由于过失或疏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以及因上述赔偿纠纷引起合理、必要的诉讼、仲裁、抗辩费用和其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对下列费用、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员由于故意、欺诈、酗酒、殴斗以及在精神错乱、病理性痴呆情况下引起的赔偿责任;

(二)涉及对知识产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赔偿责任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三)使用或驾驶各种动力与非动力交通、运输工具所造成的赔偿责任和费用;

(四)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由污物、水、气、噪音、磁波和电子波造成的赔偿责任和费用;

(五)被保险人雇员民事侵权造成的赔偿责任和费用;

(六)饲养的动物所造成的赔偿责任和费用;

(七)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费用;

(八)惩罚性赔偿及罚款;

(九)各种间接损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私自承诺的超出保险人应承担责任部分的的费用;

(十)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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