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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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条款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通用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由于遭受外来人员盗窃、抢劫,留有明显现场痕迹,并经公安部门确认系盗窃、抢劫行为造成的保险标的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六十个日历日(含)以内未能破案的,或者虽然破案但未能追回保险标的或案件施害人无力赔偿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无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抢劫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未经公安部门确认系盗窃、抢劫行为造成的损失;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服务人员、同住人、寄居(宿)人员的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可以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获得赔偿的损失;
(五)任何财产的间接损失、贬值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