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财险家庭财产保险附加宠物责任保险条款(5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2-03-29

总则

第一条本条款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间与保险合同载明的家庭地址所在的城市范围内,因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宠物的袭击、撕咬行为直接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害或其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宠物造成的其它动物的伤害或死亡;

(四)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五)间接损失;

(六)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七)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与第三者或第三者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约定的超出保险人应承担责任部分的赔偿金额;

(八)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宠物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九)被保险人的宠物无本地公安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核发的合法证件,或者上述证件已过有效期情况下的袭击、撕咬等伤害引起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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