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险附加保单取消条款(30天)(1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2-04-12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为货物运输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 本保单依法定情形如被取消,双方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有关的战争险和罢工险除运往/运自美国的运输外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对方。对于有关战争和罢工及城市暴动风险的运往/运自美国的运输,则必须提前 48 小时提出书面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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