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理赔指引(59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3-05-15

一、施救救助环节

(一)施救救助的一般原则

根据法律和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船舶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有义务立即采取必要合理措施进行施救,否则保险人对因未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而导致的扩大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对于一般的被保险人,保险人只须及时书面要求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并告知其违反的后果即可。但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实在没有能力进行施救,或者完全依赖保险理赔缺乏施救的积极性(如只保全损险时),保险人也可给出明确指示以指导被保险人开展施救工作。事故发生后,如果情况表明,靠自身力量船舶不能脱离危险,除非确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应要求和协助被保险人尽一切可能采取合理措施寻求合理的第三方救助,以免加重或扩大损失。一般来说,救助的申请、救助报酬的标准和救助合同的格式都应当事先得到保险人的认可。安排救助的一般原则是:救助难度较低,成功把握较大的,应尽量签订雇佣救助合同或一揽子救助协议,以取得合理的价格。救助作业风险较高,成功把握较低的,可以签订“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待救助完成后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确定救助款项金额。

总之,船舶出险后的施救和救助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应当以船公司为主来进行安排。保险人应当监督并及时给予指导,保证施救和救助的有效性和经济性。

(二)施救工作中的要点

施救工作要针对事故的具体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消除船舶面临的主要危险,同时要为事故后续处理做好必要的准备。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事故发生后一般要求马上进行施救,但保险人很难在那么短的时间内对具体情况完全了解并作出反应,因此对于保险人来说,以下阐述的施救要点主要是用于事后审查被保险人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是否造成了扩大损失,只在极少的情形下(如案例所述的情况),可以真正用来指导施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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