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送达书管理办法(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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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规范保险合同送达书的管理,维护客户、销售人员及公司的利益,提高犹豫期内回访成功率,避免法律纠纷,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个人业务、专属代理业务、保费收展业务、银行保险业务等渠道,但不包括保全的契约转换与保险合同补发操作。

第二条  术语和定义

保险合同送达书:俗称保单回执,是指投保人确认收到保险公司首次签发的人身保险正式保险合同的一种有效凭证。

保险销售人员: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佣金的个人。个人业务渠道的销售人员指代理人,专属代理业务渠道的销售人员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业务人员,保费收展业务渠道的销售人员指保费续收服务专员,银行保险业务渠道的销售人员指客户经理。

回复:指销售人员将投保人签署的保险合同送达书交回至公司柜面。

回销:指公司柜面人员将销售人员交回的保险合同送达书扫描、回销进系统。

第三条  保险合同送达书的意义和作用

明确界定犹豫期,更好地保护客户犹豫期内的权益。客户签收保险合同次/之日起十日或十五日(具体见保单或根据监管规定)内称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享有全额退保的权利(犹豫期的具体定义以所购保险产品条款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保险合同送达书签名必须由投保人本人亲笔签名,且签名笔迹和风格须与其他投保资料保持一致。保险销售人员和初审扫描人员需对保险合同送达书的签名仔细核对,确认与投保资料的签名一致后方可受理。若因未能履行认真核对签名职责导致的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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