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伤法律风险及防范(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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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该条明确规定了在显现工伤事故时,单位应承担的对发生工伤职工进行及时救治的法律义务。那么,在单位已为职员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形下,在显现工伤时,单位应该如何做,才能幸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实践中专门多用人单位却并不明确。

一、工伤救治

1、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在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病情危险时可送往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在统筹区域以外发生工伤的职工,可在事故发生地优先选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单位应及时取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便为工伤职工列入工伤医疗服务作好预备。工伤职工治疗时,单位应垫付必要的医疗费,必要时,也可申请由医疗保险基金先行垫付。

2、关于未在统筹地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及时向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的情形,并待病情稳固后转回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3、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用人单位凭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向经办机构申请并经核准后列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治理范畴。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经办机构因治疗旧伤复发需要治疗发生争议的,须凭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确认。

二、工伤认定

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证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时刻内申请工伤认定手续,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均可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单位未在三十日内为工伤职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基金对此不予支付。因此,为及时将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及其他工伤待遇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分散单位工伤风险,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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