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保证金责任保险条款(5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2-02-10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于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参加合法的招标投标竞争中,因下列行为致违反招标、投标文件约定,造成招标方经济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及招标、投标文件的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其投标函所述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二)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被保险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方订立合同的;
(三)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被保险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四)其他经保险人同意,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违反招标、投保文件约定致招标方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
责任免除
第四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与招标方或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
(二)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招标方擅自变更招标、投标文件,或另行订立背离原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违反招标、投标文件要求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