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心财险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三年期)条款(2018版)(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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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其中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形式。

第二条 凡与被保险人订立个人借款合同的自然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 商业企业,以及自然人等各类合法的资金出借主体, 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

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偿还的全部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虽未达到前款所述的期限要求,但保险人有权提前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一)投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二)投保人近亲属提供死亡证明证明投保人死亡,或投保人被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三)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被刑事立案侦查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造成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

(四)其他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

无论个人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借款合同;

(二) 因被保险人的原因导致的个人借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三)法律法规不予认可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但投保人逾期或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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