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产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5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2-02-1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依法向建设工程招标人投标、 中标, 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中标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依法向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招标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因下列任一情形造成被保险人经济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的;
(二)投保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三)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四) 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五)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被保险人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六)投保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被保险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七)投保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义务的;
(八)投保人未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
(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串通投标、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损害保险人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