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B款条款(2019版)(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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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文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下同) 及《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建设工程招标人投标、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投标人、中标人、承包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依法及《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招标人、发包人。
第四条 投保人不得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或设定担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包含三个部分,投保人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以及工程进展的具体情况选择全部投保或部分投保,保险责任应当在保险单或批单中载明:
(一)投标保证
(二)履约保证
(三)支付保证
第六条 投标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向被保险人招标的建设工程投标的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
(一)投标截止后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者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撤销投标文件;
(二)投保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三)投保人弄虚作假行为;
(四)中标后未按《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五)中标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提交履约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