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财险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9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2-02-09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根据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与商业银行签订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企业(即《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发放企业贷款的商业银行(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主合同,法律效力独立于《借款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投保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与贷款利息。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贷款审批和发放。
(二)《借款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借款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或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足额发放贷款。
(三)投保人未交清保险费的。
第六条 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雇员的欺诈、欺骗等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三)《借款合同》被撤销或者被解除;
(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
第七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息、复利、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任何形式的惩罚性赔偿;
(二)被保险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